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範圍
本會為聖公會牧愛小學轄下之學生家長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其結構及職能如下: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二、執行委員會:
選舉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
提名可於周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以書面遞交主席,提名合資格的家長會員為候選人。
每名候選人得三名會員的提名支持,方可參選。
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九位即當選為執行委員,其餘則按票數的多少而自動成為候補委員,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若候選人數目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執行委員。餘席由應屆執行委員會邀請家長會員出任。
第四章 財政
一、會員年費:
二、財政管理:
三、核數:
四、債務: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五、保險:
本會凡舉行任何戶外活動,必需購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第五章 附則
一、會務結束: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法團校董會及會員特別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本校或與本校有關機構。
二、修改會章:如會章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作出書面批准後,再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三、本會絕不干涉學校校政。
四、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五、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第六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一、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牧愛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二、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