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四、認可家長教師會:
本會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根據教育條例第40AO條所承認之認可家長教師會。
第二章 會員權利和義務
3.1 普通會員須繳交年費:港幣60元正(一年)
3.2 教師會員、當然會員、特選會員及名譽會員毋須繳交年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範圍
本會為聖公會牧愛小學轄下之學生家長組織,最高權力機構為本校法團校董會。本會由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組成。其結構及職能如下:
一、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
2.1 周年會員大會:每學年最少舉行一次,由主席報告一年來的會務及財政狀況、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討論提案及臨時動議等事宜。
2.2 特別會員大會: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全體委員議決後,認為有必要時要求主席召開;或經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全體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召開。主席接獲要求後,須於一個月內召開,而大會討論和表決之事項,只限於聯署信內所列明的事項。
二、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委員共十五人,分別由家長委員九人及教師委員六人所組成。家長委員在周年會員大會中由普通會員及教師會員選出,教師委員則由本校校監委任。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
執行委員會的架構如下:
3.2 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3.5 康樂:負責協助本會的文娛、康樂、聯誼等活動。
3.6 聯絡:負責聯絡教師及家長等事宜。
3.7 小組委員:負責協助推行各項活動。
教師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舉:
由本校校監及校長擔任。顧問為本會提供意見及可列席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四章 財政
一、會員年費:
二、財政管理:
三、核數:
四、債務:
本會財政以量入為出為原則,不得舉債。
五、保險:
本會凡舉行任何戶外活動,必需購買團體人身意外保險。
第五章 附則
一、會務結束:本會如有需要結束時,須先取得法團校董會及會員特別大會中出席的過半數會員同意;而本會所有資產,在結束後均得捐贈予本校或與本校有關機構。
二、修改會章:如會章有任何修改,必須先經本校法團校董會審議作出書面批准後,再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三、本會絕不干涉學校校政。
四、本會不受理家長、會員和教職員間之糾紛。
五、本會、其代理人或其會員若使用「香港聖公會」的名稱或徽章,或其任何的簡稱或延伸的名稱,須受限制於香港聖公會大主教不時給予本會的書面許可或同意的條款及條件。
第六章 本校家長校董選舉
一、本會作為本校之認可家長教師會,須依照教育條例、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以及「聖公會牧愛小學家長校董選舉規則」按時舉行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
二、上述家長校董選舉規則之任何修改,須經本校辦學團體之書面同意方能生效。